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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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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小型車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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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大型車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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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1萬5,000元~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三)另酒後駕車違規罰鍰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罰,金額如下:

1、    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15mg/L未逾0.25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15,000元、19,500元及22,500元。
2、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滿0.4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22,500元、29,000元及33,500元。
3、    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4mg/L未滿0.55mg/L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45,000元、51,500元及56,000元。
4、    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者,駕駛機車、小型車、大型車之裁罰基準分別為67,500元、74,000元及78,500元。
5、    5年內有第2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者,法定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
6、    駕駛人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停車接受測試檢定,法定最高罰鍰9萬元處罰。

為促使駕駛人儘早建立養成酒後不開車觀念,交通部業已於去(101)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15mg/L,係不得駕車。為呼應社會對於推動國內開車酒精零容忍之共識與期待,未來配合適用刑法處罰酒精濃度下修至0.25mg/L之修法,交通部將配套研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全面規定各類駕駛人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標準限制至0.15mg/L。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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